Hotel Ishigaki & Chikonkiya
住宿條款
第 1 條 (適用範圍)
1
本飯店與住客簽訂的住宿契約及相關約定,應遵守本住宿條約總則,本住宿條約總則未規定的事項,應遵守法令或一般習慣。
2
本賓館在不違反法律、法規及習俗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,儘管有前項的規定,仍以該特別約定為準。
第 2 條(住宿契約之申請)
1
欲申請本賓館住宿契約者,應向本賓館提供下列資料
1 旅客姓名
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
3 住宿費用
4 本賓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。
2
住宿期间,客人在前款第2项记载的住宿日期之后要求继续住宿时,本宾馆将视其为当时新提出的住宿合同申请。
第3條(住宿契約的成立等)
1.
本賓館接受前條所述申請時,住宿契約即告成立。 但是,如果本賓館證明未接受該申請時,則不適用。
2
依照前項規定訂立住宿契約時,應於本賓館指定的日期前,支付本賓館在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用限度內所決定的申請費用。
3
押金應先撥入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中,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情況時,押金應按照罰款的補償順序撥付,餘額應在根據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退還。
4
倘若第 2 款所述之申請費未於飯店根據同款規定所指定之日期前支付,則住宿契約即告失效。 但是,只有在本酒店在指定申请费支付日期时已通知客人的情况下,方可适用。
5
禁止住客以外的任何人進入房間。 若有朋友或其他人進入房間,應視為過夜住宿,並向客人收取規定的住宿費用。
第四條(不要求支付申請費的特別約定)
1
儘管有前條第 2 款之規定,本賓館得於契約簽訂後,接受不需支付同款規定之申請費用之特別契約。
2
本賓館在接受住宿契約申請時,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規定的保證金,或未規定支付上述保證金的日期的,應視為本賓館已接受前項規定的特別契約。
第五條(拒絕簽訂住宿契約)
1
在下列情況下,本賓館有權拒絕簽訂住宿契約。
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規定時。
2 因客滿而無法提供房間時。
3當認為住宿申請人有可能做出與住宿相關的違反法律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。
4 當尋求住宿者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。
5 當某人被要求承擔與住宿相關的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。
6.因自然災害、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為其提供住宿時。
7當尋求住宿者因醉酒等原因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不便時。 當尋求住宿者的行為對其他賓客造成極大滋擾時。
8尋求住宿者是黑幫分子、黑幫組織成員、與黑幫有關的組織(包括法人)或其相關人士,或其他反社會勢力(以下簡稱「黑幫分子等」)時。 9 當尋求住宿者為歹徒時。
9 當尋求住宿者是由黑幫分子控制業務活動或擔任高階主管(包括主要主管)的法人或其他組織,或與此類人員有關聯時。
10尋求住宿者曾提出暴力、威脅、勒索或恐嚇性的不合理要求,或曾要求本場所或其員工負擔超過合理範圍的費用,或過去曾經有類似行為。
第六條(旅客取消契約之權利)
1
住宿客人可向本賓館提出解除住宿契約。
2
若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而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(除本馆已指定支付押金的日期,并根据第3条第2项要求支付押金,而住宿客人在支付押金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况外),本馆将根据附件2中的规定(「本馆有权取消住宿合同」),向住宿客人收取违约金。 )的规定,收取违约金。 但是,在本賓館已遵守第4條第1項規定的特別契約的情況下,僅限於本賓館在客人遵守特別契約而解除住宿契約時,已將支付罰金的義務通知客人的情況。
3
若住宿客人於住宿當日晚上10時(或預定抵達時間的2小時後,若已事先註明)仍未抵達本飯店而未與本飯店聯絡時,本飯店得視為住宿客人已解除住宿契約,並據此處理。
4
目前,本賓館不提供以新型冠狀病毒為由更改或退還住宿費用的特別措施。
第七條(本飯店解除契約之權利)
1
在下列情況下,本賓館有權解除住宿契約。
1 認定住宿客人有可能做出違反法律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,或認定住宿客人已做出該行為時。
2 明確認定住宿者患有傳染病時。
3 住宿客人被要求承擔與住宿相關的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。
4 因不可抗力(如自然災害)而無法提供住宿時。
5 尋求住宿者醉酒或可能對其他賓客造成不便時。 當有語言或行為對其他賓客造成極大滋擾時。
6 不遵守飯店使用規則中的禁止事項(僅限於防火所必要者),如在臥室內吸煙、篡改消防設備等。 (僅限於防火所必要者)。
7 如果要求住宿者是黑幫分子、黑幫組織成員、與黑幫有關的組織(包括法人)或其相關人員,或其他反社會勢力(以下簡稱「黑幫分子等」)。 8 當尋求住宿者為犯罪集團成員時。
8 當尋求住宿者是由黑幫分子控制業務活動或擔任高階主管(包括主要主管)的法人或其他組織,或與此類組織有關的人士。
9 尋求住宿者曾提出暴力、威脅、勒索或恐嚇性的不合理要求,或曾要求機構或其員工負擔超過合理範圍的費用,或過去曾發生類似行為。
2
本賓館依照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,對於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,不向旅客收取費用。
第8條(住宿登記)
1
請住宿客人於預約時登記下列事項。
1 住宿客人的姓名、年齡、性別、住址及職業。
2 對於外國人,國籍、護照號碼、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。
3 出境日期和預計離開時間
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。
2
旅客如欲以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或其他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十二條規定的費用時,請於前項規定的登記時預先出示。
第 9 條(客房使用時間)
1
住宿客人可在入住日的15:00至退房日的10:00期間使用本賓館的客房。
2
儘管有前項規定,本賓館仍可接受前項規定時間以外的客房使用。 在此情況下,應收取以下額外費用
每間客房每小時3,000日圓(不含消費稅)。 但不足一小時者,以一小時計算。
第 10 條(遵守使用限制)
1
客人在本賓館住宿時,必須遵守本賓館制定並放置在各客房內的使用規定。
第11條(開放時間)
1
本賓館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標示於各處的告示及客房服務指南上。
2
如有必要或無法避免時,可臨時變更前項之營業時間。 在此情況下,本賓館將以適當方式通知您。
第十二條(費用支付)
1
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及其計算方法,請參照附件1的規定。
2
前項規定的住宿費用等,應以信用卡預先支付。
3
本賓館向旅客提供房間並供其使用後,即使旅客自願不入住本賓館,也應收取住宿費。
第13條(本飯店的責任)
1
本賓館在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約定時,或因違約而對住宿客人造成損害時,應予賠償。 但是,非本賓館的原因造成損害時,不在此限。
第14條 (無法提供契約房間時的處理)
1
本賓館無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契約客房時,應在取得住宿客人同意的情況下,盡可能安排同等條件下的其他住宿。
第15條(寄存物品等的處理)
1 由於本賓館不設接待處,因此無法在本賓館寄存任何行李。
第十六條(住客行李或個人物品之保管)
1
由於本賓館未設接待處,因此無法在入住前及退房後寄存行李。 如果您提前將行李寄到本賓館,由於沒有接待處,行李將無法被接收,並將由承運人自動退回。
2
客人退房後,若有行李或個人財物遺留在本賓館,而又找到行李或個人財物的主人時,本賓館應與行李或個人財物的主人聯絡,請求其指示。 但是,如果物主沒有給予指示,或者無法找到物主,則酒店應將行李保存 7 天(包括發現時間),之後應將其銷毀。
3
本賓館保管旅客行李或個人財物之責任,如屬前二款第一項者,應符合前條第一項之規定,如屬前款第二項者,應符合同條第二項之規定。
第十七條(停車責任)
1
客人使用本賓館停車場時,不論是否已寄存車輛鑰匙,本賓館均為其租借場所,不負管理責任。
第十八條(住客責任)
1
如果本賓館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損害,則相關客人應向本賓館賠償損失。